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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三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三初字第233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范彦斌,天津卫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负责人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怀军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0元,全部退回原告。审 判 长  薛春明审 判 员  杨英杰人民陪审员  王 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何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