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安民初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方良诉叶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良,叶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初字第00515号原告方良,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镇安县米粮镇光明村六组,农民。被告叶民,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镇安县永乐镇岭南路191号。本院在审理方良与叶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叶民已将原告多付的现金予以返还,原告方良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方良负担审判员 熊贤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时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