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622号原告:姜某某,女,汉族,生于1991年7月9日,住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1月13日,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 洪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