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军与王学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王学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201-1号申请执行人李军,农民,住康保县。被执行人王学宝,农民,住宣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康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学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时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学宝在中国银行下花园支行的存款1557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志军审判员 张 晖审判员 李杰中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任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