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惠尔涂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瞬通照明灯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惠尔涂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宁波瞬通照明灯具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366号原告浙江惠尔涂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显忠。委托代理人周旭涛、胡闻龙,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瞬通照明灯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贻通。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惠尔涂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瞬通照明灯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惠尔涂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惠尔涂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惠尔涂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150元,由原告浙江惠尔涂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昆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梅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