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初字第0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友明与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友明,邵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1073号原告刘友明。委托代理人周红。被告邵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友明诉被告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亚撤回对被告龚玉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合计575元,由原告刘友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思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海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