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友明与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友明,邵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1073号原告刘友明。委托代理人周红。被告邵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友明诉被告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亚撤回对被告龚玉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合计575元,由原告刘友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思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海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