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民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易振东与诉范作玉、许海山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振东,范作玉,许海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易振东,男,1989年7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洪伟、苏丽萍,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作玉,女,1977年6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如娜,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海山,男,1983年1月8日出生。原告易振东于2015年6月10日起诉与被告范作玉、许海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予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易振东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范作玉、许海山向原告易振东支付购车款及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后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作玉、许海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振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振东撤回对被告范作玉、许海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撤诉结案,双减收取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易振东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审 判 员 吴建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代) 林惠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