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字第00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褚继中与被执行人王启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继中,王启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00298-1号申请执行人褚继中,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被执行人王启娟,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褚继中与被执行人王启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古民二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古执字第002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启娟名下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XXXX号房屋(查封限额为(2015)古民二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履行的义务范围内);查封期限为三年。该房屋现无法处置。同时,被执行人王启娟工资折已在锦州银行质押。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查封、质押期限届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二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审判员 李红审判员 田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