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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陈晓玲与杨伟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玲,杨伟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050号原告陈晓玲,户籍地址广东省。委托代理人肖小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念,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伟忠,户籍地址广东省。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9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95元,由原告陈晓玲承担。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郑洁虹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