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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恢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梁小胜与王亚波、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恢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梁小胜,农民。被执行人王亚波。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小胜与被执行人王亚波、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向本院交纳执行款36000元,被执行人王亚波分别分两次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0000元,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向申请人发放救助款5000元,并向申请人退还执行款36000元,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勇执行员 常志江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