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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9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全来与北京忠诚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来,北京忠诚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9524号原告张全来,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被告北京忠诚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19号225房间。法定代表人任吉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国龙,男,北京忠诚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专员。原告张全来与被告北京忠诚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诚卫士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世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张全来,被告忠诚卫士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付国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全来诉称: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到被告单位工作,合同月工资1560元,每月15日支付上月工资。因原告在2014年12月25日存放在本单位的电动车被盗报警立案,被告不让原告报警立案,2015年1月31日原告又买了一辆电动车,又存放在本单位的存车库时,被告保安队长再次威胁原告如果电动车再被盗则不准再报警立案,因原告不服被告的这种工作安排,双方当时发生争吵,所以,2015年2月2日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1、2014年12月17日至2014年12月31日加班费690.54元;2、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加班费678.97元;3、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1月31日拖欠的综合补贴1320元;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20元。被告忠诚卫士公司辩称:认可原告所述的入离职时间。被告已按原告实际加班时间支付了加班费;综合补贴是以服务性质的形式提供,比如提供住宿和餐费,不存在支付综合补贴的问题;原告在仲裁时已承认离职单是原告自己写的,是原告自己离职的,无需给赔偿金。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6日张全来入职忠诚卫士公司,双方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约��,合同期限2014年12月17日至2016年12月16日,试用期至2015年2月16日止;安排张全来到管理部从事保安服务岗位工作,实行综合工时制;工资不低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1560元。双方于2015年2月2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5年2月2日张全来在员工离职审批单离职原因栏写明,因不服安排。忠诚卫士公司主张张全来没有按照公司安排的班次上班。2015年1月双方确认张全来2015年1月1日至31日合计上班22个班次(其中包括1月1日夜班)264个小时,忠诚卫士公司支付张全来2014年12月工资846.77元;2015年1月工资2602元。张全来主张夜班19时30分至7时30分,忠诚卫士公司不认可主张张全来有时两班倒有时三班倒。张全来提交的2014年12月工资表记载,张全来,车场巡逻,合同工资1560元,综合补贴(660),正常出勤105小时,缺员9,法定26,综合工资846.77元,实发工资846.77元。张全来提交录音材料来证明其主张的工资标准及忠诚卫士公司将其违法辞退。忠诚卫士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忠诚卫士公司提交的2014年12月工资表记载,张全来合同工资1560元,考勤栏正常出勤99.88小时,加班费用支付标准栏(平时每小时10元,法定节日每小时26元),加班栏为0,实发工资846.77元;2015年1月工资表记载,合同工资1560元,考勤栏正常出勤168小时,缺员出勤96小时,加班栏为缺员960元,奖惩30元,其他52元(补上月52元小时差额),实发工资2602元。张全来认可实发工资额,不认可工资构成。忠诚卫士公司保安岗位经有关部门行政许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张全来曾以本案相同诉求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6月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张全来的所有申���请求。张全来不服裁决,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劳动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员工离职审批单、出勤确认单、工资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张全来与忠诚卫士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关于张全来主张的加班费一节。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2015年1月1日至1月31日出勤双方已经确认张全来总计出勤264小时,忠诚卫士公司应按上述规定扣除已支付张全来的加班费,向张全来支付超过标准工作时间(含2015年元旦的4.5小时加班费)的加班费。忠诚卫士公司认可张全来有2014年12月份有5.2小时的加班,但张全来不认可2014年1月工资中含有加班费,因此忠诚卫士公司另有支付张全来2014年12月5.2小时的加班费。关于张全来主张的综合���贴1320元一节。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综合补贴的约定,对于张全来提交的2014年12月工资单,忠诚卫士公司不认可。故对于张全来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张全来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节。张全来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忠诚卫士公司与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全来在离职审批单离职原因栏写明,因不服安排。因此能够认定张全来因不服忠诚卫士公司工作安排,张全来离职,忠诚卫士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对张全来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忠诚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全来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至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加班费差额四百六十元六角;二、驳回原告张全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被告北京忠诚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世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程新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