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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邱晓辉与被告苟建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晓辉,苟建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639号原告:邱晓辉。被告:苟建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晓辉与被告苟建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晓辉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晓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晓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30元,合计55元,由原告邱晓辉负担。另一半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乔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古丽加克热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