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2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建与陈荣祥、王世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陈荣祥,王世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251-3号申请执行人:李建,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陈荣祥,男,195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兰溪市。被执行人:王世仁,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与被执行人陈荣祥、王世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2556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于2015年8月15日前偿还李建借款本金3500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世仁银行账户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世仁位于怀远县涡北新城区307省道南侧中央花园商住小区A24号楼A24-7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怀私字第××号)房屋的查封。终结本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2556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陈荣祥于2015年8月15日前偿还李建借款本金35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庞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