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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盖立英、于世贵与阿荣旗天易水貂养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立英,于世贵,阿荣旗天易水貂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1408号原告盖立英,女,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原告于世贵,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委托代理人李存国,男,194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告阿荣旗天易水貂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一清,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樊艳玲,女,1972年4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盖立英、于世贵与被告阿荣旗天易水貂养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盖立英、于世贵以��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盖立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立英、于世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盖立英、于世贵负担。审判员  高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山巍附:本裁定所依据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