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漯河市舒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功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舒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杨功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700号原告漯河市舒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绍功,该公司法务工作者。被告杨功尚。本院受理原告漯河市舒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功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舒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舒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杨功尚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舒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功尚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市舒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质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苗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