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5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合江县勇顺物流有限公司与罗太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江县勇顺物流有限公司,罗太维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5292号原告合江县勇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白沙镇政府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8911081-2。法定代表人唐治华,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禄兵,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罗太维,男,1976年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习水县隆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合江县勇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太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江县勇顺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合江县勇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文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龙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