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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7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朱××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7018号原告朱××,居民。被告高××,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旭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泽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