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7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朱××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7018号原告朱××,居民。被告高××,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旭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泽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