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执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与韦任新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388号被执行人韦任新,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依上述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蒋云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蒋云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韦任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蒋云胜、蒋云标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共同退赔被害人刘X涛货款6310元、被告人蒋云胜、蒋云标、韦任新共同退赔开平市水口镇XX卫浴公司黄X芳货款33100元。五、缴获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三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银行卡十八张、电话卡三张、U盾八个、光盘七张,予以没收销毁。因被执行人韦任新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4月20日移送执行,本案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韦任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韦任新缴纳罚金3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韦任新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指定执行账户缴纳305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余款3000元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谭子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