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孝明与刘洪离婚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孝明,刘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213号申请执行人:王孝明,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周集镇。被执行人:刘洪,女,1980年7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汊河镇小港村。申请执行人王孝明与被执行人刘洪离婚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霍民一初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洪账户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