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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关于蒋孝义诉胡彬、林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孝义,胡彬,林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157号原告蒋孝义,男,汉族,现住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托代理人尚晓光,系黑龙江新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彬,女,汉族,现住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林森,男,汉族,现住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蒋孝义诉被告胡彬、被告林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孝义称:2014年9月26日,被告胡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00元,利息3分,借期一个月,2014年9月27日,被告胡彬又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利息3分,借期2014年9月27日至2014年10月27日。此款现已愈期,现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61,593.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胡彬、林森的联系地址,法院也无法查到被告胡彬、林森的居住地,因被告胡彬、林森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故驳回原告蒋孝义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孝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00元,退回给原告蒋孝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林昌儒代理审判员  金 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路泽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