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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星华、黄翠华与江沛福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星华,黄翠华,江沛福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510号原告黄星华。原告黄翠华。被告江沛福。原告黄星华、黄翠华诉被告江沛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黄星华、黄翠华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黄星华、黄翠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星华、黄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邮寄费20元,由原告黄星华、黄翠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明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