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星华、黄翠华与江沛福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星华,黄翠华,江沛福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510号原告黄星华。原告黄翠华。被告江沛福。原告黄星华、黄翠华诉被告江沛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黄星华、黄翠华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黄星华、黄翠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星华、黄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邮寄费20元,由原告黄星华、黄翠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明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