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静与张秋菊、张金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张秋菊,张金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521号原告李静,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委托代理人吴群峰,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秋菊,户籍地址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张金建,户籍地址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诉被告张秋菊、张金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张金建价值人民币50000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大工业区嘉宏湾花园,同时由担保人深圳市侯宝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编号:(2015龙)侯宝斋诉保第221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张金建名下的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以人民币价值人民币500000元为限(具体查封财产价值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德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