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40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周荣超与邓传云,张怀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超,邓传云,张怀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4093-2号原告周荣超,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委托代理人刘丰铭,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传云,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被告张怀碧,女,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本院在审理周荣超诉被告邓传云、张怀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荣超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荣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荣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荣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周荣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秀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