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龚香民诉被告胡培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香民,胡培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204号原告龚香民,女。委托代理人李少华,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培博,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朱富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长瑞,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香民诉被告胡培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香民于2015年9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香民与被告胡培博、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双方已达成了赔偿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香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龚香民负担。审判员 夏庆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潘雪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