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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658号原告:张某甲,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张某乙,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新城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二O一五年九月七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凌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萧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