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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终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公司与徐亚洲、李国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公司,徐亚洲,李国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公司。负责人:张庆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欣,系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亚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峰。原审原告徐亚洲与原审被告李国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阜县民一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人保北票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保北票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欣、被上诉人徐亚洲、李国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亚洲一审诉称:2015年1月29日11时27分,李国峰驾驶辽N455**号主车、辽N45**号挂车,行驶至G101线634公里500米处时驶入路面羊群内,造成多只羊死亡及受伤。经阜蒙县交警大队认定:李国峰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徐亚洲无责任。徐亚洲所有的25只羊死亡,其中种羊3只,带羔母羊22只,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现起诉要求李国峰、人保北票支公司予以赔偿。被告李国峰一审辩称:我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对徐亚洲的请求没意见。被告人保北票支公司一审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万元。徐亚洲请求的羊损失数量保险公司认为现场死亡没有达到19只,从照片中看是16只,原告也未提供当中有3只种羊的证据,种羊应有户口。对物价部门的鉴定结论向公司反馈,如果有意见七日内提申请。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11时27分,李国峰驾驶辽N455**号主车、辽N45**号挂车,行驶至G101线634公里500米处时驶入路面羊群内,造成19只羊死亡、6只羊受伤。经阜蒙县交警大队认定:李国峰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徐亚洲无责任。徐亚洲的损失经阜蒙县交警大队委托阜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撞羊25只,其中死亡19只(怀羔)、6只重伤,根据阜蒙县畜牧局畜牧师提供价格母羊5300元×19只=100700元,6只重伤5300元×6只=31800元,减6只残值3000元,合计129500元。李国峰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主车交强险、主车三者险30万元、挂车商业三者险10万元,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上述事实,有责任认定书、阜蒙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保单(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材料在卷佐证,一审法院予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国峰驾驶机动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是导致此事故的直接过错,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徐亚洲无责任。交警部门的认定结论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徐亚洲所述死亡羊中含3只种羊提供了:1、朝阳市朝牧种畜场购买证明,2、现场照片,表明羊角粗的为种羊,但未能提供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徐亚洲表示物价鉴定系交警部门委托,所作价格过低,且未体现种羊,因该份证据是其提供,又未能提供其它证据足以推翻该结论,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庭审中人保北票支公司质证认为现场死亡羊未达到19只,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质证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徐亚洲的合理损失为:羊损失129500元。人保北票支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约定及法定的范围内对徐亚洲的合理损失直接赔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徐亚洲羊损失共计1295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6320元,由李国峰承担4910元,由徐亚洲承担1410元。人保北票支公司上诉的理由及请求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1、羊损失的价格是徐亚洲单方面委托的鉴定,且价格的来源是阜蒙县畜牧局畜牧师个人所述,不应作为定价依据,在鉴定结论也未表述受损羊的品种及来源。2、上诉人一审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且已提交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未给予任何说法,向二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李国峰二审答辩认为:同意上诉人意见。徐亚洲二审答辩认为: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重新鉴定。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国峰驾驶机动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是导致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徐亚洲无责任。肇事车辆在人保北票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徐亚洲的损失应由人保北票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第三者保险限额内赔偿。关于人保北票支公司提出的鉴定结论为徐亚洲单方委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申请重新鉴定的主张,因在本案一、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并未提出任何相反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存在鉴定程序违法或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故对人保北票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淑辉代理审判员  公松如代理审判员  黄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田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