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罗冬泉、张荣芬申请执行钟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冬泉,张荣芬,钟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213-1号申请执行人罗冬泉。申请执行人张荣芬。被执行人钟贤,曾用名钟晓贤。罗冬泉、张荣芬与钟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4)武侯民初字第56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冬泉、张荣芬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22540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武侯民保字第714号民事裁定,依法将被执行人钟贤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92号、房屋、予以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钟贤的两辆力帆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因上述房屋设置有抵押且车辆未掌控实物,加之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罗冬泉、张荣芬发现被执行人钟贤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6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琦强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邓嘉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叶 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