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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江红与被告李庆勇、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江红,李庆勇,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邑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杨江红。被告李庆勇。被告王霞。原告杨江红与被告李庆勇、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江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庆勇、王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江红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期间,因资金紧缺于2013年4月29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当日,被告李庆勇亲笔书写借条一张交付原告。2015年4月,经原告催收,二被告未归还借款。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资金利息。被告李庆勇、王霞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庆勇与被告王霞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29日,被告李庆勇以购买房屋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杨江红借款50000元,当日,被告李庆勇向原告杨江红出具借条载明:“今在杨江红处借到现金50000元正大写:伍万元正。借款人:李庆勇2013.4.29”。2015年4月,原告杨江红向被告李庆勇催还借款,二被告至今未归还。审理中,原告杨江红自愿放弃对资金利息的主张。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借条、大邑县人民医院出具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杨江红与被告李庆勇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借款协议,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杨江红依协议向被告李庆勇提供了借款,被告李庆勇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被告李庆勇未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属违约。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杨江红要求被告李庆勇归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庆勇、王霞系夫妻,应共同承担债务清偿义务。原告杨江红放弃支付资金利息的请求,属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庆勇、王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江红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庆勇、王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成俊代理审判员  刘 昊人民陪审员  李福全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彭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