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4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711号原告陈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华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韩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