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海霞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振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霞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振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0745号原告上海霞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胡国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锋,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丹萍,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振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李志伟,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万祥,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征宇,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霞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振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上海霞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振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春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潘宸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