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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毛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毛某某,女,197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被告韩某某,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以经法院调解,同意和被告和好不要求离婚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姚 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兴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