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4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峰与被告驻马店市聚方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永红司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锋,驻马店市聚方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永红,司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127号原告李秀锋,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市聚方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亮,董事长。被告赵永红,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司保平,女,60岁,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峰与被告驻马店市聚方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永红、司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 雨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方子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