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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4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刘艳香与于惠强、德惠市城市出租车有限责任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香,于惠强,德惠市城市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312号原告刘艳香,女,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德惠胜利街。被告于惠强,男,198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德惠胜利街。被告德惠市城市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香与被告于惠强、德惠市城市出租车有限责任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艳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承担250元,返还原告250元。邮寄费72元,返还原告。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姜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