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矿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汪阿娥与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阿娥,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矿民初字第319号原告:汪阿娥。委托代理人:任广清、金菲,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茂才。委托代理人:范云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阿娥诉被告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阿娥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阿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系其正当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阿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5元,减半收取61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郑和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