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支行与李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7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支行。住所地:安平县新盈大街74号。负责人:张静杰,任该行行长。被告:李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支行与被告李超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5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李彦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边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