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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民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沛县平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徐州观贸焦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沛县平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徐州观贸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1525号原告沛县平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城镇歌风路6号。法定代表人姜殿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文东,该公司职工。被告徐州观贸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龙固镇矿前路。法定代表人滕道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沛县平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观贸焦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州观贸焦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沛县平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沛县平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观贸焦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5元减半收取为428元,由原告沛县平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战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雪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