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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法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久昌隆文化传播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法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中江县。法定代表人:邱述源,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代辉,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该联社职工,住中江县。被执行人:四川久昌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法定代表人:谢长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中江民初字第32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久昌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6000元及利息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675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久昌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德阳市房屋(房屋所有权:德阳市房权证河东区字第××号,面积1186.0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德府国用(2004)××号,面积195平方米)予以查封;二;、对被执行人四川久昌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德阳市房屋(房屋所有权:德阳市房权证河东区字第××号,面积295.2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德府国用(2006)第××号,面积71.69平方米)予以查封。现该房产正由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中江民初字第3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素 辉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胥 维 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涛(代)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