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刑一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邓刑一初字第218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1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5)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在邓州市张楼乡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工作期间,在分包该乡油坊管理区工作期间,对分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该辖区内门庙村、洪家村、盛家村、白营村、李寨村五个自然村的违法占地建房行为查处不力,致使自2013年3月份至2014年5月份以来,门庙村等五个自然村的18.372亩基本农田和21.569亩一般农田的土地被群众违法建房占用,造成无法复耕的严重后果。陈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到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邓州市张楼乡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工作期间,分包该乡油坊管理区工作时,对分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该辖区内门庙村、洪家村、盛家村、白营村、李寨村五个自然村的违法占地建房行为查处不力,致使自2013年3月份至2014年5月份以来,门庙村等五个自然村的18.372亩基本农田和21.569亩一般农田的土地被群众违法建房占用,造成无法复耕的严重后果。2015年4月1日陈某某到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张楼乡人民政府情况说明,证实陈某某于2005年12月份到邓州市张楼乡村镇建设中心工作,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份分包油坊管理区,为包片负责人,负责本片区全面工作,所有违法违规建房户查处、制止、拆除、下发停工通知书、处罚决定书、建立建房户档案、上报主管领导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2、邓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邓州市张楼乡门庙村群众占用耕地建房占地造成耕地破坏鉴定请示的批复,证实张楼乡门庙村违法建房占地,现已无法复耕的事实。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自首证明,证实陈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到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4、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份,杨某某的女儿盛某某在张楼乡门庙村西南公路边东侧座东面西盖房子,没有办理土地手续,也没有建房许可证,房子占用的是耕地,未向村里、乡里交有钱。盖房期间,张楼乡村镇办没有过来查处的事实。5、证人胡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份,胡某某的儿子在邓州市张楼乡门庙行政村白营村营南头座北面南盖了三间房。这座房子没有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也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在盖房子期间,张楼乡村镇发展中心工作人员没有来检查,没有下发过停工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的事实。6、证人洪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洪某甲的儿子洪某乙在邓州市张楼乡门庙行政村白营西洪庄东南角座西面东盖了四间房,当时没有办建设规划许可证,在盖房子期间,村镇中心未下发停工通知书、处罚决定书。7、证人余桂兰证言,证实2013年7、8月份,余桂兰儿子在邓州市张楼乡门庙行政村白营东洪庄西座西面东盖了三间房,但没有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土地证,在盖房子期间,张楼乡村镇发展中心工作人员来检查时让工人们停工,但没有下发过停工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8、证人洪某丙证言,证实2013年8月份,其在邓州市张楼乡门庙行政村洪庄营中间村村通路边座北面南盖三间房,盖房时没有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土地证,在盖房子期间,张楼乡村镇发展中心工作人员来检查过,并让其停工。但记不清是否下发过停工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的事实。9、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开始任张楼乡村镇办主任,负责村镇办的全面工作。村镇发展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是负责村镇建设管理,负责对张楼乡内所有违法违章建房户的管理、查处、制止,拆除等等。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5月份陈某某被调整到门庙村,负责本片的全面工作,包括对本片辖区内所有违法违规建筑的查处、上报、制止、拆除等等,还负责下发停工通知书、下处罚决定书、建立违章户建房档案、上报领导报批法院对违章户进行强制拆除。自2012年以来,张楼乡油坊管理区门庙村有大量的违法占地建房现象,至今没有申请过法院强制执行,陈某某也没有移交过违章户建房档案的事实。10、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下半年直到2014年3月份是陈某某和李某丙在具体负责管理着门庙村,平时执法检查时,发现有违章建筑,就到现场去查看情况,发现是实事违章就口头通知违章建房户停工,如果建房户还继续建房就给他们下发停建通知书,让违章户自行拆除,不拆除了就对违章户进行处罚,下发处罚决定书,如果违章户再不拆除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关于2012年以来张楼乡油坊管理区门庙村有大量的违法占地建房现象去检查过制止过,查处过有七、八户违章建筑,给违章户下发过停工通知书和下发过处罚决定书,但没给这违章户建立过档案,并口头向领导说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最终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事实。11、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下半年直到2014年5月份是陈某某和李某丙在具体负责管理着门庙村。村镇发展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是负责村镇建设管理,负责对张楼乡各人包片辖区内所有违法违章建房户的管理、查处、制止,拆除等等。2013年以来张楼乡油坊管理区门庙村有大量的违法占地建房现象,陈某某和李某丙开会时没有汇报过此事。后来因为乡里组织人员统一查处时,知道门庙的违法占地情况,但对于违法违规建房户没有移交法院强制执行。12、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其跟着村镇办的包片里片长陈某某工作,与陈某某负责油坊管理区。自2013年以来关于张楼乡油坊管理区门庙村有大量的违法占地建房现象去检查过,也去制止过。当时给那些违章户下发过停工通知书,但没有下发过处罚决定书,也不知道是否对违章户都建立档案,也没有对违章户申请过法院强制执行。1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主抓村镇建设工作期间,张楼乡门庙村群众有大量的违法占地建房现象,村镇办主任李某乙没有向其汇报过,村镇办分包门庙村的片长陈某某也没有向其汇报过的事实。14、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12月28日任邓州市张楼乡门庙村支部书记,2013年3月份以来,门庙村群众存在有大量的违法占地,没有办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土地证。15、证人洪某丁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7、8月份至2014年年底任门庙村规划员,自2013年3月份以来,门庙村的群众建房违法占地,都没有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张楼乡村镇中心工作人员来检查时,给他们下发过停工通知书,但没有下发过处罚决定书的事实。16、证人路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5月份至今任张楼乡党委委员、纪检书记,主抓村镇建设规划,集镇建设规划,负责对张楼乡所有违法违章建房户的管理和制止,查处,拆除等。陈某某是在油坊管理区片长,2013年以来张楼乡油坊管理区门庙村有大量的违法占地建房,安排村镇办的人去查处过,制止过,拆除过。但违章户夜里偷着盖,利用节假日盖,所以房子现在已盖成。当时陈某某都没有汇报过,也没有移交过违章户档案,也没有汇报关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事实。17、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自2013年至2014年5月陈某某负责油坊管理区,负责对包片辖区内所有一些合法的建房户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对违法违章建房户的进行管理、查处、制止,拆除,给领导汇报等。关于张楼乡油坊管理区门庙村有大量的违法占地建房,去检查过,也去制止过。但违章户夜里偷着盖,所以房子现已盖成。对违章户下发过停工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但没有对建房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这些违章建房户没有建设工程许可证。18、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关于邓州市张楼乡门庙村群众非法建房占地对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程度的鉴定报告,证实自2010年起张楼乡门庙村违法建房占地,其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的事实。另有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及时对辖区内无证或证照不全的违章建房户进行查处的职责,其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严格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18.372亩基本农田和21.569亩一般农田的土地被群众违法建房占用,造成无法复耕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周 韬审判员 李志强审判员 唐小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卫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