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吴锦良与王进宝、谢艳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锦良,王进宝,谢艳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671号原告吴锦良,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白雍真、赵志强,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进宝,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谢艳娣,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锦良与被告王进宝、谢艳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秋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裕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