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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一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刘志民与杜振全、刘秀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民,杜振全,刘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一字第90-4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民,农民。被执行人杜振全,男,1960年12月2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滦县鑫源硅砂有限公司。身份证号130204196012200919。被执行人刘秀萍,女,1964年10月1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滦县鑫源硅砂有限公司。身份证号130204196410181821。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唐执一字第94-1、2号查封、冻结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秀萍名下的车辆冀B×××××、冀B×××××和杜振全名下的车辆冀B×××××,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秀萍��下的银行存款,现因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秀萍名下车辆冀B×××××、冀B×××××和杜振全名下车辆冀B×××××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秀萍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浦连仓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