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03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91年6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杨某,男,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罗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