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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03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91年6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杨某,男,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罗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