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文慧与沈阳友乾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慧,沈阳友乾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647号原告:李文慧,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友乾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捡立,系公司经理。原告李文慧与被告沈阳友乾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长赵龙,人民陪审员杨美慧、人民陪审员王唤平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文慧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慧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慧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李文慧负担。审判长 赵 龙陪审员 杨美慧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星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