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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来兵诉被告袁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来兵,袁玉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654号原告王来兵,男,汉族。被告袁玉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来兵诉被告袁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来兵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来兵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来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来兵负担。审 判 长  张明光人民陪审员  孙 扬人民陪审员  赵海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向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