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来兵诉被告袁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来兵,袁玉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654号原告王来兵,男,汉族。被告袁玉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来兵诉被告袁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来兵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来兵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来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来兵负担。审 判 长 张明光人民陪审员 孙 扬人民陪审员 赵海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向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