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赵研、蒋文与山东聊城海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聊城宝鑫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研,蒋文,山东聊城海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聊城宝鑫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杜同峰,李维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288号原告赵研,男,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蒋文,女,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山东聊城海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二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郑广涛,总经理。被告聊城宝鑫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东昌府区湖西办事处母向村(聊堂路南)。法定代表人李月奎,董事长。被告杜同峰,男,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维丰,男,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研、蒋文与被告山东聊城海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聊城宝鑫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杜同峰、李维丰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研、蒋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00元,由原告赵研、蒋文承担。审判员 江居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金晓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