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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4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047号原告:闫某某,女,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罗某某,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闫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审判员  郑尊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