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恒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初字第264号原告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三山岛特别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树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艾栓,山西晋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恒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东四长路346号。法定代表人魏玉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胜武,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卓阳,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恒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云英代理审判员 段晋文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