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刘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刘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陈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黄保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付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