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曹桂珍、张玉仿、张玉猛与高祥、刘长江、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桂珍,张玉仿,张玉猛,高祥,刘长江,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524号原告曹桂珍。原告张玉仿。原告张玉猛。被告高祥。被告刘长江。被告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地址:。原告曹桂珍、张玉仿、张玉猛与被告高祥、刘长江、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曹桂珍、张玉仿、张玉猛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曹桂珍、张玉仿、张玉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桂珍、张玉仿、张玉猛撤回对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师庚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肖佳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