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商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筱琴与董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筱琴,董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280号原告:朱筱琴。委托代理人:潘伟萍、潘永乐。被告:董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筱琴与被告董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筱琴以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董莉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筱琴撤回对被告董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筱琴负担。审 判 员 李美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童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