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四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夏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国红,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四民初字第165号原告:夏国红,女,1980年9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解放街解放委七组。被告:XX,男,1977年12月25日生,汉族,四平市线路器材厂员工,住四平市铁东区解放街解放委七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国红诉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国红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国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夏国红承担。审判员 陈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闫超 微信公众号“”